(2017)鄂0106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细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76号被告人陈细旭,男,1988年9月8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细旭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细旭于2017年5月28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解放路潮流百货商场门口,见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鄂A×××××小轿车车窗未关,盗得车内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21100元。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细旭具有自愿认罪、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细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细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细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珍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