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汤永南妨害公务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永南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永南,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良述,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永南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18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永南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永南及其辩护人刘斌、吴良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拆除其房屋二层窗户上焊接的铁架。2015年3月6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汤某2(原告)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员卢某等人组织被执行人汤某1和申请执行人汤某2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律师在古镇法庭二楼第二审判庭进行调解,责令被执行人汤某1履行义务,汤拒不履行。当日中午12时许,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汤某1拘留,该院执行员卢某等人对汤宣布、执行拘留过程中,闻讯赶来的被执行人汤某1的儿子被告人汤永南强行闯入古镇法庭,踢烂二楼第二审判庭木门及门锁,责问执行员卢某等人为何拘留其父并殴打执行员卢某、书记员陈某,致使卢右额及双手食指轻微损伤。随后,被告人汤永南被法院干警制服交由接报前来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永南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汤永南当庭翻供,拒不承认控罪,不构成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汤永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诉人汤永南提出:1.本案存在非法证据没有排除;2.卢某等人是违法执行,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汤永南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相关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不存在,汤某1没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3.对被执行人汤某1实施司法拘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4.本案的关键证据监控视频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被剪辑、删减的嫌疑;5.卢某等人并非依法执行公务,上诉人汤永南为阻止违法执行而与卢某等人发生的轻微肢体冲突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犯罪论处。综上,请求二审宣告上诉人汤永南无罪。检察机关认为:1.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有违法取证行为。2.汤某1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拘留决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相关书证亦可以证实拘留程序合法。3.本案的视频资料收集程序合法、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案发经过。4.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汤永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建议二审法院结合全部案情及汤永南认罪悔罪的态度,作出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汤某2与汤某1因相邻权纠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汤某1于该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拆除其房屋二层窗户上焊接的铁架。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汤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16日,汤某2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员卢某等人组织汤某1和汤某2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律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人民法庭(以下简称古镇法庭)二楼第二审判庭进行调解,责令汤某1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汤某1表示拒不履行。当日中午12时许,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决定对汤某1拘留,卢某等人对汤执行拘留过程中,汤某1的儿子上诉人汤永南闻讯赶来强行闯入古镇法庭,踢烂二楼第二审判庭木门及门锁,责问卢某等人为何拘留其父并殴打卢某及书记员陈某,期间,卢某右额及双手食指受伤。随后,上诉人汤永南被法院干警制服交由接报前来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汤某2申请执行汤某1案由其经办。该案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均写明责令汤某1立即拆除铁架,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汤某1一直以过几天拆除,甚至不理会等方式拖延。2015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其组织汤某2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律师与被执行人汤某1调解,汤某1的妻子在场,双方分歧大,无法和解。潘律师可能对汤的说话方式难以接受,不愿继续协商,其制作完笔录让潘核对签名后先离开。其想待汤某1签名后,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拟对汤宣布拘留,但汤拒绝签名,并意图逃离。于是其为汤某1戴上手铐,防止其离开。中午12时许,汤某1的儿子和一名同伴来到法庭,汤某1的儿子不听保安劝阻,强行冲入大厅,来到二楼第二审判庭,踢烂法庭木门的锁头,冲进来质问其为何拘留他父亲,态度嚣张,并对其和同事陈某进行殴打。汤某1也加入殴打其等人,造成法庭秩序混乱,惊动其他同事过来帮忙控制汤某1和他儿子。同事报警后不久,警察来到将汤某1的儿子带去派出所。其头部被打一拳,留下一条长约7厘米的伤痕,双手食指各一处划伤,右腹部挨他几拳。汤某1的儿子殴打其时拿一串钥匙,用较长钥匙的金属端朝外挥拳,将其皮肤划伤。其辨认出上诉人汤永南并对现场视频截图的照片进行了指认。2.现场勘验笔录对古镇法庭现场状况进行了描述,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政府办公二区古镇法庭,二楼第二审判庭木门门锁及锁头位置木板被损坏。3.卢某右额疤痕及双手食指的损伤照片证实了其损伤情况。4.证人朱某1提供的汤某1房屋二楼(与汤某2、朱某1夫妇新建房屋相邻一侧)铁架照片显示,焊接在防盗网上伸向汤某2、朱某1夫妇新建房屋方向的两个较长铁架阻碍了汤、朱夫妇兴建房屋。5.证人朱某1、汤某2的证言证实,其夫妇在原址建新房,但邻居汤某1在二楼阳台防盗网上焊接的两个铁架伸出防盗网一米多长,挡在其新房二楼楼面,阻碍施工。案发当天早上8时许,朱某1外出时见到上述两个铁架尚未拆除。中午潘某律师告诉其夫妇法院拘留了汤某1。后朱某1的弟弟见到汤某1的妻子罗某请人拆除了那两个铁架。下午1点30分许,朱某1回家时见到铁架已拆除,于是去法庭反映这个情况,并在古镇法庭遇到罗某。朱某1手机和相机中保存了现场及铁架照片。6.证人潘某的证言及对现场视频截图的指认照片证实,其系汤某2的委托代理人。2015年11月30日,其与汤某1夫妇在卢某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汤某1不肯拆除铁架,并在法庭吵闹。卢某警告汤某1如不履行,就拘留他,汤还是表示不想拆,并想跑掉。其签完笔录先行离开法庭。其对签阅执行笔录的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1时许,其和卢某在二楼第二审判庭执行案件,汤某1拒绝履行,情绪激动,在审判庭吵闹喧哗,其等人依法对他戴上手铐予以控制。12时许,自称汤某1儿子的男子突然踢开第二审判庭大门,冲上来殴打卢某。不久,警察来到。其在拉开汤的儿子时,被他踢了大腿两脚。汤某1的儿子在殴打卢某时拿出一串钥匙,手指夹住其中最长的一条钥匙的尖端朝外挥拳。当时,其等人有对汤某1的儿子出示证件。二楼第二审判庭的大门被汤某1的儿子踢烂,锁头损坏。其辨认出上诉人汤永南并对现场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8.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卢某在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组织调解,被执行人汤某1十分不配合。12时许,其走出审判庭一会儿,回来时听到有人在法庭闹事,汤某1的儿子情绪激动,将门锁踢烂,并大声吵闹。其等人随即将汤某1的儿子控制住,并将其按倒戴上手铐。其向汤某1宣读执行笔录及拘留决定时汤某1均拒绝配合。其对劝说汤某1签执行笔录和宣布拘留的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9.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一名皮肤偏黑体格较瘦的年轻男子(汤永南)出现在法庭大门口大喊:谁把我父亲关起来了?快开门,不开门就踢烂。说完该男子朝电动玻璃大门踢了几脚,其怕他踢烂玻璃门,只好开门。该男子进来后找电梯上楼横冲直撞叫嚣着。其吩咐同事打电话报警。这时又听到他在二楼喊叫。其上二楼第二审判庭看到卢某、一名书记员与汤某1及那名年轻男子等人。法官劝说年轻男子冷静,但对方不听并冲到卢某面前让卢解开他父亲的手铐并拉扯卢,还用手指夹住钥匙头握成拳状朝卢某等人挥舞,场面混乱。其他同事帮忙拉开汤某1的儿子。二楼第二审判庭木门锁头被损坏。其在监控录像中看到卢某等人出示了工作证件给汤某1的儿子。其辨认出上诉人汤永南就是上述的年轻男子。10.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其在法庭一楼大门口听到二楼有激烈的争吵声。其去到二楼时,看见第二审判庭的门锁已被踢烂。一位年约50岁的男子已被戴上手铐,一名年轻男子持钥匙责问法官为何扣人,同事向他耐心解释。当时卢某的手已受伤,地上有几滴血迹。为避免事态恶化,邱某副庭长宣布把年轻男子控制住,其和同事就一起制服他并为他戴上手铐。11.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时15分许,其回到法庭见汤永南踢法庭大门,大门打开后,汤到大堂吼叫。汤永南的父亲在二楼,于是汤永南上电梯到第二审判庭。当其去到二楼,就见第二审判庭前门关闭,汤永南用脚踢烂前门,进去与卢某拉扯,并拿尖头钥匙伤害卢某,其予以劝阻。随后,汤永南被同事控制。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时15分许,其在法庭外听到有男子很大声很凶地说话,保安说被执行人的儿子在闹事,门都被踢烂了。其走到二楼第二审判庭门口,见一年轻男子很凶地指着执行法官责骂。该男子知道卢某要对他父亲采取强制措施后很激动,很凶很大声地责问为什么拘留他父亲,并不听劝解开始打人,但被同事制止。因该男子反抗动作剧烈,同事怕他逃走就把门关上。1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法庭一楼门口听到楼上有男人很大声很凶地说话,其询问保安,得知是被执行人的儿子冲进法庭找他父亲,在二楼第二审判庭闹事。其到二楼第二审判庭门口,见一年轻男子很凶很激动地指着卢某骂。当时卢等人决定对被执行人执行强制措施,年轻男子很激动,大声责问为何拘留他父亲,并不听解释开始攻击举动。其怕他逃走,在法庭外将大门拉住。14.证人汤某1当庭陈述,案发当日上午接法院电话通知后其与妻子罗某去到古镇法庭,卢某主持调解。过程中,卢某有向其出示过证件。不久,其被拘留。后其儿子汤永南到法庭与卢某等人发生冲突。15.证人罗某当庭陈述,当天其陪丈夫汤某1来到古镇法庭,卢某主持调解执行事宜。对方代理人提出要强制执行后,卢某等人就铐住汤某1。其打电话告诉儿子汤永南他父亲被拘留。12月1日,其亲笔写了书面情况说明交到古镇法庭。16.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30日中午12时19分,该派出所接报警后到古镇法庭将上诉人汤永南带回派出所归案。17.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提供的上诉人汤永南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了上诉人汤永南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18.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该院判决被告汤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拆除其房屋二层窗户上焊接的铁架。19.本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经二审,判决驳回汤某1的上诉,维持一审民事判决。2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377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该院裁定驳回汤某1的再审申请。21.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卢某、陈某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证实,卢某系该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员(公务员),陈某系该院书记员。22.申请执行书证实,申请执行人汤某2于2015年7月16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23.执行笔录证实,申请执行人汤某2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律师当场要求拘留被执行人汤某1。2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执字第4459号《拘留决定书(稿)》证实,2015年11月30日,该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汤某1拘留十五日。25.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审批表》证实,该院于2015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汤某1决定司法拘留补办了审批手续。26.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证实,2015年11月30日上午,卢某组织调解,被执行人汤某1无主动履行意愿,执意要离开法庭回避执行。经请示院长同意拘留,并补办拘留手续。当日下午,完成补办审批手续。27.被执行人汤某1的妻子罗某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1月30日中午1时30分许,其已拆除法院要求其拆除的两个铁架。28.证人汤某2提交的《结案申请书》证实,被执行人汤某1已拆除铁架,申请结案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29.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汤某1、汤永南二人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2015年11月30日二人被送至看守所时身体没有异常。30.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汤某1在卢某主持调解过程中表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在卢某等人对汤某1执行拘留期间,上诉人汤永南闯入古镇法庭,踢开第二审判庭木门,质问并殴打卢某、陈某等经过。31.上诉人汤永南在公安机关供认,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其父母被古镇法庭的人叫去法庭。11时40分许,母亲告知其父亲被拘留。其开摩托车去到法庭门口称找父亲,责问何故拘留其父。其踢了一楼大堂的电动玻璃门,后其不顾法庭人员的阻拦冲上二楼。其踢烂一扇木门,冲上去打了一个戴眼镜身材较高的男子(卢某)的头面部,并踢开白色衣服男子(陈某)。后其又和上述那名高个男子(卢某)扭打在一起。之后更多男子将其围住,其被戴上手铐。接着,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其带走。当时,其手上拿了串钥匙。其对现场一楼电动玻璃门、二楼第二审判庭木门及该审判庭内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对进入古镇法庭的现场及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其在一审庭审中虽否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在二审庭审中供认了部分犯罪行为。上述证据均经一审、二审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汤永南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诉人汤永南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供公安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取证行为的线索或材料,也没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有采用暴力手段或体罚虐待等手段逼供或诱供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存在的笔误或程序问题均可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申请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一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应予采信,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汤某1和汤某2相邻权纠纷判决执行标的是否明确,汤某1是否存在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问题。生效的民事裁判已判决汤某1拆除其房屋二层焊接的阻碍汤某2建新房的铁架,且汤某1与汤某2夫妇在相邻权纠纷的一、二审民事诉讼过程中及至汤某1提出再审申请期间,均未对判决标的物提出异议,据此可见,汤某1主观上是完全明知生效裁判所判决的执行标的。结合证人汤某2、朱某1二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照片,以及罗某在汤某1被司法拘留后即拆除其房屋二层阳台防盗网上焊接的两个铁架的客观行为,可以明确本案的标的就是特指两根伸向汤某2、朱某1房屋一侧焊接在汤某1房屋二楼的两个铁架。此外,2015年11月30日卢某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时,汤某1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因此对汤某1的司法拘留有事实依据。3.对汤某1实施司法拘留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现场监控视频及邱某证言证实,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汤某1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汤某1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通过电话向院长请示得到批准,事后又依法补办了审批手续,司法拘留符合法定程序。卢某作为法院的执行员,对汤某1进行司法拘留合法有据,对辩护人所提汤永南是阻止违法执行属正当防卫的辩解无据,不予采纳。4.关于本案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是否真实合法的问题。经查,本案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监控视频的画面完整连续,并不存在被剪辑的情况。同时二审庭审中亦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再次的说明,与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出具的说明能够相互吻合。据此,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应当作为证据使用。5.关于上诉人汤永南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问题,经查,对汤某1进行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上诉人汤永南从其母亲处得知其父亲被法院执行司法拘留后,强行闯入古镇法庭,在踹烂法庭木门后即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均佩戴了工作证,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上诉人汤永南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的成年人,其也应当知道人民法庭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其仍采用暴力方法阻挠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其在公安机关也对其妨害公务行为作过相关供述,且其供述与现场目击证人及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情况相吻合,故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无疑,对上诉人汤永南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永南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判处。鉴于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汤永南能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判处管制,进行社区矫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欠当,应予纠正。对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予以采纳。汤永南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均理据不足,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刑初184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汤永南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刑初184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汤永南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汤永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3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 军审判员 徐昶洁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兰英苏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