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徐剑锋、朱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徐剑锋,朱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2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徐剑锋,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朱小英,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徐剑锋、朱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2,53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