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丽龄、朱其兰、张全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娥,刘丽龄,朱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娥,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号。被执行人:刘丽龄,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无职业,住保康县城关镇三溪沟村*组。被执行人:朱其兰,女,193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城关镇三溪沟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娥与被执行人刘丽龄、朱其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全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丽龄、朱其兰因多个案件的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全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世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