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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邱秀云与朱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云,朱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655号原告:邱秀云,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塞纳庄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金忠,男,汉族,52岁,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欧景花园小区双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邱秀云与被告朱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秀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秀云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邱秀云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秋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