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X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女,汉族,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渭阳路。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负责人魏永林,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扶风县。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X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荣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李荣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15元;被执行人XX飞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XX飞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62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