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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久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久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久宏,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魏久宏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渝F8XX**小型汽车搭载蒋辉,沿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重庆百货路段时,因魏久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渝F8XX**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魏世中、蒋辉先后为魏久宏“顶包”。同日23时许,魏久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血。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魏久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1。被告人魏久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久宏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魏久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久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