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传宝,朱兴兰,宋百利,张允丽,宋加利,刘秀娟,张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563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传宝,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兴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百利,男,1984年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允丽,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加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秀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利,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传宝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允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