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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净芳与蒲康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净芳,蒲康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557号原告:高净芳,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蒲康浩,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高净芳与被告蒲康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高净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