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玉勉与张青法、程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勉,张青法,程银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164号原告:李玉勉,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委托代理人:方香伏,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青法,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程银瑞,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李玉勉与被告张青法、程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玉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勉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李玉勉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