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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16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女,汉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丝宝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亮胜。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丝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全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丝宝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全景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冯 刚审 判 员 章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振书 记 员 汪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