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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永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永泉,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鼎湖区。2017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永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思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永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谢永泉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第一居委会迎春街其经营的卓越桌球室内放置两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8月11日14时许,公安民警对卓越桌球室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老虎机”2台、游戏机币231个、人民币75元。经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治安大队依法认定,上述“老虎机”是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谢永泉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桂城派出所投案,后因谢永泉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仍久不归案,2017年5月2日,公安民警在谢永泉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水坑二居委会的家中将其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永泉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永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桌球室内放置两台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永泉在查处当天容留3名未成年人赌博,应据其经营时间、容留参赌未成年人的人数、获利情况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其基准刑;被告人谢永泉是初犯,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永泉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永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谢永泉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第一居委会迎春街以其儿子名义开设实际由其本人经营的卓越桌球室内,放置了两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8月11日14时许,公安民警对卓越桌球室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老虎机”2台、陈某某持有的游戏机币20枚、伏某某持有的游戏机币96枚、江某某持有的游戏机币40枚以及桌球室经营者谢永泉的游戏机币75枚(共231枚)和人民币75元。经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治安大队依法认定,上述“老虎机”是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谢永泉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桂城派出所投案,后因谢永泉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仍久不归案,2017年5月2日,公安民警在谢永泉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办水坑二居委会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永泉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桌球室内放置两台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被告人谢永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永泉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桌球室内放置两台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永泉是初犯,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永泉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永泉可以从轻处罚,并判处罚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永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老虎机”2台、游戏机币231枚和违法所得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敏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经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