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蔡哲民、谢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哲民,谢克锋,王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蔡哲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区。被执行人谢克锋,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雍,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申请执行人蔡哲民与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哲民于2017年02月0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给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02月0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02月0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雍名下属其所有的银行存款75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谢克锋、王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哲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2450元及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浩轩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馨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