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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翀与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翀,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3号原告:邵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被告:秦丽萍,女,住黑龙江省。被告:吕颀寒,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邵翀诉被告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邵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邵翀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