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翀与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翀,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3号原告:邵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邵士友,男,住黑龙江省。被告:秦丽萍,女,住黑龙江省。被告:吕颀寒,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邵翀诉被告邵士友、秦丽萍、吕颀寒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邵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邵翀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