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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特木其乐与青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9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特木其乐诉被告青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5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5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青泉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泉承担。”审 判 长  李玉静审 判 员  吕 弢人民陪审员  姚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伙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