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桂兰、李宝忠等与李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李宝忠,李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20号之二原告:徐桂兰,女,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李宝忠,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豪,北京市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徐桂兰、李宝忠与被告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兰、李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徐桂兰、李宝忠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