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利信工贸有限公司与柳友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利信工贸有限公司,柳友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25号原告天津市德利信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梁头工业区东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92502016L。法定代表人郭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云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友利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德利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友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利信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德利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卢宝恒审 判 员 赵彩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佳怡书 记 员 白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