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邦和与张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峰,刘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峰,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在通榆县同发牧场。被申请人:刘邦和,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同发牧场。本院在执行刘邦和与张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驳回异议人张国峰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