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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路太平、王书梅等与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太平,王书梅,路云川,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兰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石家庄市广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45号原告路太平,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路艳生父亲。原告王书梅,女,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路艳生母亲。原告路云川,男,200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系路艳生儿子。法定代理人路太平,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路云川祖父。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宁,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红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广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甫子,职务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太平、王书梅、路云川与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兰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石家庄市广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太平、王书梅、路云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太平、王书梅、路云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太平、王书梅、路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太平、王书梅、路云川负担。审 判 长  韩 跃审 判 员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亚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