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田利民与洛阳砼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利民,洛阳砼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田利民,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王茂东,河南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砼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南望城路北50米。法定代表人李金有。原告田利民诉被告洛阳砼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利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利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理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