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中华与姚青、姚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华,姚青,姚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769号原告:胡中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奔(系胡中华之子),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姚青,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姚克明,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49号。负责人:陆正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家锁,该公司员工。原告胡中华与被告姚青、姚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胡中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中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