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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西综屏广告有限公司与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综屏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3民初5283号原告:广西综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华侨新区40号2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青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火典,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22楼。法定代表人:汪传虎。原告广西综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屏公司)诉被告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综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青华、韦火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综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欠款48000元;2.被告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滞纳金8640元(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暂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直至付清广告发布费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利海˙亚洲国际项目LED动态显示屏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南宁市民族大道××桥头××和大厦顶层LED屏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为三个月,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40000元整。合同约定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第一次为双方签订并确定发布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广告总费的50%,即120000元;第二次为广告片第一次正式播放后十天内支付广告总费的30%即72000元;第三次为广告片全部播放后十天内支付广告总费的20%即48000元。合同第八条第1款: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用,应按应付未支付费用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规定位置为被告发布广告义务。但被告尚欠合同广告发布费人民币48000元未支付。2015年4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出具了《延期付款的函》,承诺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前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付上述广告发布费欠款。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应支付给原告的广告发布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0月22日,综屏公司与利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利海·亚洲国际项目LED动态显示屏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综屏公司为利海公司发布广告,发布位置为南宁市民族大道××桥头××和大厦顶层LED屏,发布期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5日,广告费用为240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并确定发布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广告总费的50%即120000元,广告片第一次正式播放后十天内支付广告总费的30%即72000元,广告片全部播放后十天内支付广告总费的20%即48000元。利海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用,应按应付未支付费用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综屏公司支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10月8日,综屏公司向利海公司送达一份《验收通知单》,通知单载明��“贵公司委托我公司在南宁市民族大道××桥头××和大厦顶层LED屏发布户外广告,画面完成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请贵公司签字确认。”2015年4月16日,利海公司向综屏公司出具一份《延期付款的函》,载明:“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应向贵司支付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元)LED广告费结算费,由于我司内部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现承诺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以上费用。…”为催收广告发布款,综屏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利海公司送达一份律师函。2017年5月18日,综屏公司以利海公司拖欠广告发布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综屏公司提交的《利海·亚洲国际项目LED动态显示屏广告发布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综屏公司与利海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广告合同关系��综屏公司依约履行了提供LED屏广告发布的义务,利海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利海公司确认其尚欠综屏公司广告发布费48000元,综屏公司诉请要求利海公司支付48000元广告发布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综屏公司要求利海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综屏公司要求利海公司支付滞纳金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滞纳金计算方式: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综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款48000元;二、被告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综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广西利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农微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辅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