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与郑天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芹,郑天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保令4号申请人:张桂芹被申请人:郑天双申请人张桂芹与被申请人郑天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桂芹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申请人房屋同居生活。被申请人经常无故打骂、侮辱申请人,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不让申请人自由活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郑天双对申请人张桂芹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郑天双在申请人的住所、劳动场所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郑天双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