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50号原告:景某某,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