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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裕春、金裕元等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裕春,金裕元,夏凤仙,郑天乐,郑天河,郑美英,郑美钗,张玉琴,张宪洪,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王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3行初61号原告金裕春,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北街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02210050。原告金裕元,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北街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02210018。原告夏凤仙,女,193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桥北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3504150028。原告郑天乐,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温迪锦园2幢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702110018。原告郑天河,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桥北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01290013。原告郑美英,女,1954���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路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407170026。原告郑美钗,女,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设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02010026。原告张玉琴,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06303020。原告张宪洪,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北街9-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106040012。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宝义(一般授权),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洪陈鸯(一般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美福,男,193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丽田北街丽田造纸厂。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3302165919。原告金裕春、金裕元、夏凤仙、郑天乐、郑天河、郑美英、郑美钗、张玉琴、张宪洪诉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凌雯助理审判员  林 宁人民陪审员  沈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