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诉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民初2725号 原告: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4985702C)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淑秀,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952314925) 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宋丽丽。 原告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大连世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于黎娜 审判员 韩 蒸 审判员 韩宏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宏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