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宁与江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宁,江梽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19号原告:袁宁,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江梽旭,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袁宁与被告江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袁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宁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晨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