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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春丽与侯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丽,侯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56号原告:韩春丽,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军,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振伟,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丽与被告侯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振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春丽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韩春丽负担。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文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