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特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士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士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241号申请人:袁士昌,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袁士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士昌称,申请人袁士昌系被申请人袁正南之子。申请人的母亲杨玉英于2016年5月25日死亡。2007年7月23日袁正南离家出走,经报警寻找,仍无音讯。袁正南失踪至今已超过四年,故申请宣告袁正南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袁正南,男,1932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XXX号XXX室,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XXX号XXX室,系申请人袁士昌之父。2007年7月23日外出失踪,其妻子杨玉英于2017年5月25日报死亡。申请人袁士昌申请宣告袁正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袁正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袁正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07年7月23日袁正南外出失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袁正南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自本院发出寻人公告至公告期间届满,袁正南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袁正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正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