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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成全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伯平,王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高伯平,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成全,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正服刑。申请执行人高伯平与王成全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伯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全赔偿其38515.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王成全名下银行存款1147元并发还申请人高伯平,并将被执行人王成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成全目前正在服刑,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高伯平亦不能提供王成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赔偿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高伯平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