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与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魏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66号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涛,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住所地:兰陵县城会宝路东段南侧朝阳花园商住小区沿街楼商业3-6号。法定代表人韩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