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与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魏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66号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华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涛,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住所地:兰陵县城会宝路东段南侧朝阳花园商住小区沿街楼商业3-6号。法定代表人韩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兰陵县贵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