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三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三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三支。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5月1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三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三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三支先后三次到岳阳县、平江县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及和天下香烟10包、软蓝芙蓉王香烟23包、硬蓝芙蓉王香烟12包。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三支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三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三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在第二笔盗窃犯罪中只盗得现金300余元及和天下香烟7包、黄芙蓉王香烟10包;在第三笔盗窃犯罪中,只盗得现金13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三支先后三次在岳阳县、平江县实施盗窃,窃取他人现金及高档香烟。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三支到岳阳县东方路领尚美发连锁沙龙,将美发沙龙的玻璃窗砸坏后,进入美发沙龙店内,此次被告人胡三支未盗得财物。2、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三支到岳阳县城关镇刘家垅路尚德茶园,将尚德茶园玻璃门把手撬坏后,进入尚德茶园内,在吧台抽屉盗得现金300余元以及和天下、芙蓉王香烟。3、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胡三支到平江县宏润茶楼,将茶楼玻璃门把手及锁撬开,进入宏润茶楼,在茶楼小包间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王某军的裤子及裤子口袋中的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三支的供述,被害人谢某辉、任某梅、王某红、马某、王某军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三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三次采取砸坏玻璃窗或撬坏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营业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三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三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三支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三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先来人民陪审员 黎三定人民陪审员 龙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