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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蓉与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民初7号原告:张某1,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被告金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张某1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5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金华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金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17日向张某1借款7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利息为年利率12%。借款到期后,张某1多次向金华房地产公司催要借款本息,金华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至今。金华房地产公司辩称:该笔借款是金华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某2代表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张某1起诉后,经金华房地产公司财务部核查,确实向张某1借款700万元,约定的利息也属实。但是金华房地产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固原开发了一部分楼盘,因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并且金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是商业地产占比比较大,资金回笼大概需要4-5年时间,所以公司资金短缺,一直没有归还张某1的本金和利息。如果张某1同意,金华房地产公司希望能从明年开始逐步协商解决,现在实在是没有能力偿还。张某1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2.借条复印件一份,3.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金华房地产公司向张某1借款700万元,以及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款产生的利息是252万元。金华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金华房地产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金华房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7日金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1借款7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700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利息为年利率12%。同日,金华房地产公司向张某1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金华房地产公司未清偿本息。本院认为,张某1与金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张某1已按合同约定向金华房地产公司交付了借款,金华房地��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1还本付息。本案借款本金700万元,从2014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252万元,本息合计952万元,故对张某1要求金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5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张某1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252万元,本息合计95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祎晖审判员  张兴平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