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民初7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秦帅涛与杨阳、李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帅涛,杨阳,李新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初728号之二原告:秦帅涛,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杨阳,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被告:李新玲,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秦帅涛与杨阳、李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秦帅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帅涛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秦帅涛负担。审判员 魏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