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崇光与罗洪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光,罗洪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02991号原告���张崇光,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罗洪玖,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万山特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琦,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崇光与被告罗洪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崇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崇光起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3年12月向原告欠钢材料款824860元,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款82486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欠条》(2016年2月26日出具)一份(原件)。以证明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拖欠货款824860元的事实。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当庭补强提供如下证据:3、《欠条》(2015年8月13日出具)一份(原件)。以证明被告罗洪玖承诺于2015年9月5日前付材料款10万元的事实。4、《结算单》二十份(原件)。以证明历年来每次结算及被告承诺逾期付款的利息货款的事实;5、《银行转账支票》五份。以证明被告五次以其他单位的银行无存款《银行转账支票》给原告作为还款,但均因账户内无存款而不能兑现的事实。被告罗洪玖答辩称:1、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与原告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买卖的相对方是答辩人所在的企业温州市明仕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实际欠被告的主体是这家法人主体而非被告,被告在欠条上写明仅为经手人,且根据交易习惯,被告明确知道原告购买的材料是用于被告所在的公司,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是对于该货款的负担主体的情况下,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2、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欠款824960元,与事实不符。本案欠条系在原告强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而本案,企业实际欠款合计为304415.25元。其中截止今日,应付金额合计696379.64元,实付金额325000元,扣除退还金额39838.38元,扣除间接损失(争议线材)27126元,总合计欠款304415.26元;3、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利息,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法约定;4、原告出具《欠条》时,已过了诉讼时效。针对上述答辩意见,被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算单、送货单(原件)。以证明被告仅欠原告304415.26元的事实;2、视听资料(录音复制光盘)一份。以证明被告是基于胁迫签署的欠条,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拖欠货款为304415.26元的事实;庭审结束时,被告又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以证明被告罗洪玖系温州市明仕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庭审中分别出示,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双方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证据2《欠条》,被告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是被告在原告胁迫下签字的,是原告先提供《欠条》的样式让被告抄写,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利息部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证据3无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实际拖欠货款金额为712011元中也有加利息;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其中有一张是温州市普全标准件有限公司开具的《银行转账支票》。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实际的欠款金额加利息为824560元;证据2的录音中对话确实是自己与被告,但无法证明自己是确认被告拖欠货款为304415.26元,只是被告在电话里单方提出,也无法证明被告出具《欠条》时是自己胁迫。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1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身份,被告质证认为其真实性��异议,关联性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故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的《欠条》,被告质证认为是温州市明仕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出具,并且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出具《欠条》时胁迫或履行职务的证据支持,从被告历年来多次与原告结算并签名,被告对此质证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质证认为包含利息款,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在说理中阐述,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3、4,被告质证认为欠款总额中包含了利息等,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在说理中阐述,该两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5《银行转账支票》、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中一张是温州市普全标准件有限公司开具的,根据其他另几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出具单位,应认定系被告欲以其他单位的《银行转账支票》偿付自己拖欠的货款,故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当庭所举的证据1,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结合原告所举的证据4,主要部分是一致的,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视听资料录音,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是原、被告之间的对话声音,但待证事实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2016年2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时有胁迫及拖欠货款为304415.26元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罗洪玖因经营所需,从2013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张崇光购买拉丝加工的钢筋线材,2013年的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被告分别出具四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交给原告,因支票付款人无存款,原告均未能兑现,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结算,其中2014年1月17日,结算后被告尚欠305716元,2014年4月10日,结算后,加利息款42600元后,被告尚欠515370元,2014年6月24日,结算后,被告尚欠537820元,2014年10月9日,结算后,被告尚欠559260元,2015年2月18日,结算后,加利息款92760元,被告尚欠682518元,2015年8月13日,结算后,被告尚欠712011元,被告均在上述对账清单上签名确认。2015年8月13日被告还出具一份《字据》交由原告收执,《字据》注明“本人于2015年8月25日-9月5日前付材料款壹拾万元正人民币。如不付拉机械抵押,罗洪玖,2015.8.13日”。2016年2月26日,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亲笔书写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该《欠条》的内容注明“今欠张崇光老板货款人民币约捌拾贰万肆仟捌佰陆元正(¥824860元),16年尽量付一半,2016年2月26日经手人罗洪玖”。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钢��料款的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货,期间,双方多次结算后被告均签名确认,2016年2月26日双方又进行结算后,被告亲笔书写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确认拖欠原告824860元。被告答辩称自己系公司的职务行为,自己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及出具《欠条》时是被胁迫不真实情况下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历年来《对账清单》分析,其中2014年4月10日《对账清单》中包括15600元+27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2月18日《对账清单》中包括逾期付款利息9276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中也包括112849元逾期付��利息。该几次结算中包含了逾期付款利息,是原、被告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法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被告答辩称出具《欠条》时已过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洪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崇光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824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9元,减半收取6024.50元,由被告罗洪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第6页共7页第7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