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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朝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朝旭,汪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岳朝旭,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汪忠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申请执行人岳朝旭与汪忠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朝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忠成偿还借款本金551000元及利息并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汪忠成名下位于昌平区×××房屋,手续查封汪忠成名下车辆×××、×××,并将被执行人汪忠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汪忠成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岳朝旭亦不能提供汪忠成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岳朝旭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