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洪梅与丁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梅,丁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717号原告:魏洪梅,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树生,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洪梅与被告丁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