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东峰、张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峰,张学兵,王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吴东峰。被申请执行人:张学兵、王怀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东峰与张学兵、王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学兵、王怀鹏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