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红伟与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伟,李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3644号原告:薛红伟,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永、赵倩(实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兰,女,1969年8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宁之母。原告薛红伟与被告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永、赵倩(实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051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6月份,原告给被告供应PP-R管,被告未及时清偿货款,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货款3805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对所欠货款金额有异议,实际欠货款为37351元;2.原告给被告提供的金牛牌PP-R管是假冒商品,被告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原告应承担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自2015年开始给被告供货PP-R管,经原、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8051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李宁欠原告薛红伟货款38051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051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且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实际欠货款为37351元,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辩称原告��供给被告的货物系假冒商品的意见,因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销售的假冒商品是原告所提供,对其所辩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红伟货款380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李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