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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世飞与王富军等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飞,王富军,施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飞被执行人王富军被执行人施晓庆本院在执行王世飞与王富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从2017年3月1日起,每月前20日偿还2000元,直至偿还完为止,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8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