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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占柱申请李洪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柱,李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柱,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洪芹,女,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王占柱与李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