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与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35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林堡*组。经营者:陈贵彬,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川市英雄开发区莲塘大道1128号。法定代表人:姜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