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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张志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张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7757。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小冲,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志清,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土资执罚[2016]13号),即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34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张志清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枝江市董市镇曹店村四组集体土地建设接待用房,违法占地面积347.7平方米;根据枝江市董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3月28日,市国土局向张志清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枝土责停字[2016]041号),张志清停止建设一段时间后继续建设。2016年8月1日,市国土局向张志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枝土资执告[2016]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枝土资执听告[2016]13号),张志清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8月4日,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土资执罚[2016]13号),对张志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7.7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6954元。2016年8月8日,市国土局向张志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土资执罚[2016]13号),张志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仅部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6954元)。2017年3月2日,市国土局向张志清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枝土资执催告[2017]1-13号),张志清没有按照催告的时间履行有关义务。2017年5月5日,市国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市国土局对张志清作出的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7.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效力。市国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张志清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薛建华审判员  刘新建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