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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徐伟、张抗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徐伟,张抗抗,周春明,李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065851860。负责人:张冠军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法,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玉斌,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行员工。被告:徐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抗抗,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龙安区。被告:周春明,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金,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被告徐伟、张抗抗、周春明、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