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武与被告武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武,武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72号原告:赵德武,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告:武继英,男,1952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原告赵德武与被告武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德武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