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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414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民村,组织机构代码57666625-1。法定代表人吴金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新毛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8448C。法定代表人孙雨。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3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双方确认由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之前向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81382.76元,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后,双方余无纠葛。二、案件受理费18340元、减半收取9170元,由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7月13日之前一并给付。因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张家港友和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0552.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另案拍卖的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外(其中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最高额抵押,且土地系他院首封),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另案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