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朴菊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朴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690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朴菊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朴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朴菊花名下银行存款249,985.8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朴菊花名下银行存款249,985.8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