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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平芝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芝,陈永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芝,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陈永豪,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陈平芝申请执行陈永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刑终733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平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永豪给付案款97696.4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永豪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永豪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平芝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永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平芝申请执行的97696.4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陈平芝确认,被执行人陈永豪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平芝发现被执行人陈永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