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乔金保与都兰县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保,都兰县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乔金保,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青海省乐都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都兰县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军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乔金保与被告都兰县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即325元,由原告乔金保承担。审判长赵波涛代理审判员索南多布杰人民陪审员李索南才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