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翁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翁桂兰,女,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桂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微信公众号“”